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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
​通告

偃政通〔2019〕13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19-10-12   点击次数:1245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偃师市实际,划定禁煤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槐新街道、伊洛街道、商城街道、首阳山街道、岳滩镇、翟镇镇、高龙镇、顾县镇行政区域。

二、煤炭的种类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2019年10月底前,禁煤区内除电煤、集中供热以及政策允许使用的燃煤外,燃煤“清零”。

(二)禁煤区内除依政策可保留的电煤、集中供热以及政策允许使用的燃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于2019年10月底前置换收回。

(三)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四)2019年10月底前,位于高龙镇和顾县镇的2家洁净型煤中心转型或退出;2020年10月底前,位于缑氏镇的1家洁净型煤中心转型或退出。

(五)在禁煤区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使用燃煤设施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全市区域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使用散煤的,均要更换为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八)鼓励广大群众对禁煤区内使用、销售、贮存燃煤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9-67712369),由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事项核实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偃师市人民政府。《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的意见》(偃政〔2015〕35号)中关于禁煤工作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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