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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浪底南岸灌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
​通告

偃政通〔2021〕17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1-11-09   点击次数:13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小浪底南岸灌区工程(洛阳段)建设用地已经报请自然资源部批准,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区,同意我区征收槐新街道、邙岭镇、山化镇、商城街道、首阳山街道、伊洛街道集体土地42.3379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和用途

征收槐新街道集体土地1.8990公顷(其中农用地0.7291公顷,建设用地0.2693公顷,未利用地0.9006公顷);征收邙岭镇集体土地24.3101公顷(其中农用地22.4048公顷,建设用地0.1392公顷,未利用地1.7661公顷);征收山化镇集体土地9.4450公顷(其中农用地9.072公顷,建设用地0.2177公顷,未利用地0.1553公顷);征收商城街道集体土地0.4176公顷(其中农用地0.0257公顷,未利用地0.3919公顷);征收首阳山街道集体土地6.1646公顷(其中农用地3.7182公顷,建设用地0.5693公顷,未利用地1.8771公顷);征收伊洛街道集体土地0.10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62公顷,建设用地0.0231公顷,未利用地0.0323公顷)。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水利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槐新街道槐庙村、新城村、新新社区、窑头社区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北关村标准为102万元/公顷邙岭镇牛庄、省庄、杨庄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丁门口村、东蔡庄村、西蔡庄村、刘坡村、赵坡村、古路沟村、申阳村标准为60万元/公顷;山化镇汤泉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光明村、马洼村、新明村、牙庄村、游殿村、张窑村标准为60万元/公顷;商城街道潘屯社区、前杜楼社区、石峡社区标准为102万元/公顷首阳山街道坟庄村、南蔡庄、香峪村、新庄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郭坟村、邢沟村、寨后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伊洛街道许庄村标准为102万元/公顷。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相关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

、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特此通告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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