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偃师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通告: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高龙镇半个寨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顾县镇顾县村、史家湾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
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三、安置办法
将征地补偿费直接兑付到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讨论制定分配方案,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群众。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及所在镇政府。经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审查并报区政府审批。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相关镇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特此通告
2021年10月16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