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偃师市夏都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拟征收首阳山街道古城村、翟镇镇二里头村、圪垱头村、前李村集体土地共计15.0149公顷,其中农用地11.4196公顷(耕地11.318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7公顷),建设用地3.5953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绿化带、洛河,西至绿化带、洛河,南至古城路,北至太和路。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首阳山街道古城村集体土地3.5666公顷,其中农用地1.5948公顷(耕地1.57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1公顷),建设用地1.9718公顷;
拟征收翟镇镇二里头村集体土地1.807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1.79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
拟征收翟镇镇圪垱头村集体土地7.443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7.37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8公顷);
拟征收翟镇镇前李村集体土地2.1976公顷,其中农用地0.5741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623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偃师市夏都大道新建工程项目。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首阳山街道古城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翟镇镇二里头村、圪垱头村、前李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偃师市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