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公告)
2020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偃师市审计局于2020年7月13日至10月30日,对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队”)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以及基本职责等情况
市交警队是隶属于偃师市公安局的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驾驶员和机动车辆业务管理工作;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管理非机动车和交通设施;负责交通法规的宣传及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制工作;负责交警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内设6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法制科、宣传科、车辆管理所、交通事故处理科、科技直属队;7个执勤中队:交警一、二、三、四、六中队、警务站及市区中队。截至2019年底,在职人员296人(其中:正式职工81人,政府购买服务及劳务派遣人员215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由偃师市国库支付中心监督支付。
(二)财务收支情况
该单位会计报表反映: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26334888.79元,业务活动费用16478510.47元,当年结余9856378.32元,年初累计结余72414254.04元,当年冲销固定资产407340元,额度退回54468.88元,年末累计结余81808823.48元。
(三)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该单位会计报表反映:2019年底资产总计82673803.22元,其中:货币资金50000元,财政应返还额度2331133.38元,其他应收款142328.01元,固定资产80150341.83元;负债总计864979.74元,其中:其他应付款829979.74元,长期应付款35000元;净资产总计81808823.48元,其中累计盈余81808823.48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该单位会计报表反映:2019年底“三公”经费支出511559.03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无公务招待费和因公出国(境)费用。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市交警队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会计核算基本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是审计发现该单位存在应缴未缴税金及附加、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应当加以纠正。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应缴未缴税金及附加66471.44元
2019年该单位收取房屋租赁收入330000元,应缴房产税37714.29元,增值税15714.29元,城建税1100元,教育费附加471.4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14.29元,印花税3300元,企业所得税7857.14元,合计应缴未缴税金及附加66471.44元。
(二)应计未计固定资产533714.50元
1.2019年该单位在“业务活动费用-专用材料费”科目列支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254790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
2.2019年该单位在“业务活动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科目列支劝导站工程款126494.50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
3.该单位在“业务活动费用-大型修缮”科目列支交警四中队办公用房款152430元,其中:2018年100000元;2019年52430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
四、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偃师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求市交警队限期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偃师市审计局,并及时对外公告。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