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的通告
偃文明殡改通﹝2020﹞ 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洛阳市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偃师市委办公室、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偃办﹝2020﹞5号),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偃师市所辖区城全部为火化区,除有国家政策规定外,亡故人员遗体必须实行火化。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 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带头执行火葬政策,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倡导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各种不文明治丧行为,倡导文明殡葬新风。
第三条 各村(社区)将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纳入村规民约和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公章程,对拒不配合殡葬改革的,原则上不准进入村“两委”及监委班子。
第四条 控制丧事规模,主动抵制丧事摆宴席、吹响器、扎纸货、建墓穴,立墓碑等大操大办行为,提倡节俭办丧方式。
第五条 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第六条 将《偃师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市巡察机构的巡察范围。
第七条 把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党员评格的考察项目;将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相关要求和指标纳入“三治并进“观摩考核范围;在基层组织换届工作中,将殡葬改革执行情况列入换届联审条件。
第八条 将殡葬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文明村、 文明镇、文明单位及个人评选条件。对有违规现象的文明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九条 依法打击殡葬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意外亡故人员遗体,案件办结后要及时火化。
第十条 市各医疗机构亡故人员信息要上报殡葬管理机构,遗体不得擅自转移,并协助配合市殡仪服务机构或公安部门做好遗体转运工作。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备,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及特困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属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有关单位不得向遗属发放丧葬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偃师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6月1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