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0 号
洛阳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KWPBX4T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hth登录网页入口府店镇府南村23 组
法定代表人:王现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群众信访投诉反映: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嵩山煤矿将大量煤矸石运输至府店镇府南村誉通驾校隔壁倾倒。经查,2024 年 9 月 6日至 7日,你单位将河 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嵩山煤矿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约 3900 吨左右),运输至hth登录网页入口府店镇府南村誉通驾校隔壁府南村23 组空场地内进行倾倒、堆存利用。堆存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倾倒、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11 月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4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并妥善处置利用,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2024 年 11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核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对该区域堆存的煤矸石进行清理。
2024年11 月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7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于2024 年12 月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71 号),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1、你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组织进行问题整改,对该场地矸石进行清运,对场地覆土,现已整改到位,并未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2、你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告知书后,针对违法行为,认真学习了固废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内容,确保避免以后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3、近年来,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压力巨大,还请从支持企业发展角度考虑,酌情减免罚款。综上,还望我局酌情减免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 5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217500,代入公式:2175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x [ ( 5 / 5 )² + ( 5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17500。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对该单位按法律底线进行处罚,在行政罚款贰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hth登录网页入口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1 月 20 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