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职责下放到镇(街道),确需下放到镇(街道)承担的工作职责,必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下放到镇(街道)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相关经费一并下放到镇(街道)。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规准入。
(二)权责一致、完善保障。
(三)配套衔接、动态调整。
三、工作机制
建立偃师市镇(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编办为联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
四、准入程序
(一)申请。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下放的工作职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市联席会议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联席会议按规定对申请下放的工作职责进行审核法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准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明确下放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四)调整。对下放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列入镇(街道)权责清单;对下放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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