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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032号

来源 : 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9-02-18     点击次数:1368

洛阳天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T2CD48

地址:偃师市缑氏镇布村6组

法定代表人马红霞 

本机关于2019111日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111,经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调查、询问,确认2019年1月10日,你单位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及3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项目在未按照环评要求完成硬化厂区道路、密闭料仓、密闭传送带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3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进行调试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你单位于2019123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2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你单位认为你单位于2018年3月8日接到环评批复后开始开工建设。由于公司处于建设中,故厂区内部分道路没有来得及硬化,密封传送带密封90%的状态,剩余10%在建设中,料库也正处于改造中。2018年11月5日完成第一条机制砂生产线的整装初建成,2018年11月10日由设备厂家到你单位调试试机2天,试机结束后未再开机生产,当时留下的现场未及时清扫打理,故造成误解。你单位将严格按照要求积极清理整改,望免于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在厂区内道路没有硬化、密封传送带剩余10%未建设,料库处于改造中的情况下机制砂生产线仍进行调试生产。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单位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及3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29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情形。鉴于你单位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该处罚档次(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下限进行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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