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东谷碱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891798879(1-2)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东谷村
法定代表人:郭嫩红
本机关于2019年1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北区西南侧建设了一台小型燃煤锅炉(一蒸吨以下)。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超过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蹦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1月13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2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术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2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年度初犯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该处罚档次(当事人年度初犯)的上限进行处罚。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伍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