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龙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129288XW(1-1)
地址:偃师市高龙镇火神凹东2公里
法定代表人:张志朝
本机关于2019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1月5日,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交办的“河南省高龙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干磨区车间内粉尘大,收集处理简单,配漆车间正在调漆,气味刺鼻,底漆房废气未经处理通过排气扇直排。”的环境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6日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套房家具1000套项目生产过程中调漆间和底漆间未完全密闭,造成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该项目干磨车间水帘式降尘处理器引风机功率达不到,造成部分粉尘不能有效收集,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1月1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先告字〔2019〕第02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先告字〔2019〕第02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分别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和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法定幅度内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1、年产套房家具1000套项目生产过程中调漆间和底漆间未完全密闭,造成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元;
2、该项目干磨车间水帘式降尘处理器引风机功率达不到,造成部分粉尘不能有效收集,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元;
共计环境行政处罚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