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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038号

来源 : 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9-02-18     点击次数:1263

偃师市首阳山镇先锋塑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31WP846(1-1)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镇沟口头村

经营者:杨少锋

本机关于201913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13,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000吨填充色母料项目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9113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2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2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如实记载、保存危险废物台帐,对社会造成较小影响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依法处罚。

根据《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未按规定保存台帐,填埋过的场地未建立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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