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洛阳大志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地 址:偃师市岳滩工业园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 在用的喷涂线2条 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 20 日,自 2019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19年2月 16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使用 该设施 。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洛阳大志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偃师市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8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