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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偃师市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
通知

偃政办〔2019〕27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19-12-31   点击次数:165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6 


偃师市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为加快镇(街道)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加强以新时代党的建设为根本的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19〕1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办〔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职责下放到镇(街道),确需下放镇(街道)承担的工作职责,必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下放到镇(街道)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相关经费一并下放到镇(街道)。

二、基本原则

严格程序、依规准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镇(街道)下放工作职责。

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要落实保障措施,提高镇(街道)承接能力。

配套衔接、动态调整。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要与镇(街道)权责清单相互衔接,实行镇(街道)职责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建立偃师市镇(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编办为联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

四、准入程序

(一)申请。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下放的工作职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市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市联席会议按规定对申请下放的工作职责进行审核法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准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明确下放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四)调整。对下放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列入镇(街道)权责清单;对下放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和取消。

五、工作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下放工作职责,要充分兼顾镇(街道)承接能力,尊重镇(街道)意见,不得硬性指派;不得要求镇(街道)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镇(街道)承担下放工作职责的考评,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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