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九条之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国发(2017)2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我局拟新增‘矿业权占用费’收费项目,用于汇缴我市收取的矿业权占用费。现公示如下: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矿业权占用费 | 每平方公里 每年1000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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