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本令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烧灰积肥、烧荒、烧田草、烧秸秆、烧地边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2.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野外烧火、烤火取暖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3.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4.严禁在禁火区域进行易引发火灾的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5.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员陪同,监护人员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单独进入禁火区。
6.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五、因防治病虫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查、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市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须按规定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野外用火。
六、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点的安全检查。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一律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 119
森林防火值班电话: 0379- 67779090 60302813
2021年1月18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