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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 府店镇     发布日期:2020-01-03     点击次数:1352

偃师市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

 、全市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的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四、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60分贝,改装电子烟花爆竹燃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街道)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抓好全域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应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保护环境。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热线:110123451231912369

九、各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十、本通告自2020115日起执行。本通告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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