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偃师市卫生健康委安排,从即日起启动2019年偃师市城镇六十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及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条件:
1、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象本人为本辖区城镇居民;
(2)符合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且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未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4)1933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 60周岁。
2、离异、丧偶、再婚对象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异或丧偶的,以本人生育子女数计算(曾经违法生育的离异或丧偶对象,暂不纳入);
(2)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本人生育情况分别认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1)曾同时存活三个及以上子女(符合政策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
(2)本人和配偶均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
(3)终生未婚;
(4)在确认前已经死亡;
(5)存在溺杀、遗弃子女行为。
二、提供资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的《死亡证明》;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3张;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离退休单位不存在的,由户籍所在地办事处(乡、镇)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其中离退休后由外地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女方 49周岁以后由外地迁入的无业居民,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均系初婚,配偶有工作单位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另一方可不再提供婚育状况证明。
6.本人有效证件办理的农商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元月15日
地点:偃师市卫生健康委四楼流动人口管理科
四、年度审验时间
已享受对象,请于2020年3月底前持本人身份证和奖励扶助证到偃师市卫生健康委四楼流动人口管理科进行年度审验,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凡未参加年度审验人员,取消当年享受资格,不再补发。
联系电话:67738202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