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036号
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泰诚石膏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6KEQ293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北环路北沟口头村二组
经营者:王洪备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20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堆存约二十多万吨石膏渣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1月19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01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01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伍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7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