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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鑫越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5000吨废矿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6-16     点击次数:600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0]97  

 

关于洛阳鑫越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

年回收5000吨废矿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鑫越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5000吨废矿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废矿物油收储过程产生的废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也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确保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3、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方案: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户肥田。

   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的要求,针对不同的防护分区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防护措施,并且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碳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本项目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三、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0.0269t/a, NH3-N:0.0028t/a。

五、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市环境监察四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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