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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年产铝中间合金、颗粒精炼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3-31     点击次数:786

偃环审〔2020〕2号 

 

关于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铝中间合金、年产10万吨颗粒精炼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核工业二○三研究所编制的《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铝中间合金、年产10万吨颗粒精炼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偃师市产业集聚区,主要建设内容有铝中间合金生产线和颗粒精炼剂生产线及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约43327万元,环保投资757万元。

二、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他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铝中间合金熔铝炉产生的废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分别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氟铝酸钾处理炉、颗粒精炼剂生产线熔铝炉产生的废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喷淋塔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合金化感应炉废气(含转包过程产生的废气)、保温感应炉废气经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喷淋塔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由30米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应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和表2要求;同时满足《洛阳市2019年工业炉窑提标治理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要求。

本项目铝中间合金生产线铝灰处理系统粉尘经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精炼剂生产线破碎、筛分、整粒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连铸连轧机轧制油雾经收集通过水喷淋+吸水棉吸水+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由20米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厂界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

(二)本项目要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治理措施:废气处理系统喷淋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板框压滤后回用,不外排;连轧工段水喷淋产生的废水经在线过滤装置过滤后回用,不外排。

循环冷却系统废水、软水制备系统废水及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偃师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本项目应规范化建设排污口,便于监管、便于监测;按要求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PH、COD、氨氮在线监测仪器和废水流量计,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三)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本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固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在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在危废转移前,要按相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一般固体废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采取防渗、防雨、防风等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要求做好各类污染物的收集及处置,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本项目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为准。

六、本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九、偃师市环境监察三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做好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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