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环审〔2020〕3号
关于偃师市首阳山街道瑞升橡塑轻质板厂
年产900吨塑料轻质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偃师市首阳山街道瑞升橡塑轻质板厂:
你单位委托河南聚力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偃师市首阳山街道瑞升橡塑轻质板厂年产900吨塑料轻质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本项目生产中上料、混合、冲切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密炼、发泡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收集通过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排放口的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NH3的排放要满足《恶臭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确保项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及其他相应标准要求。
(三)本项目要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
(四)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采取的相应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b类标准要求。
(六)本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固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暂存设施,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在危废转移前,要按相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危废转移手续。一般固体废物要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处置。
(七)本项目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四、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为准。
六、本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八、偃师市环境监察四中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二○二○年四月七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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