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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上访不可行 寻衅滋事被判刑

来源 : 缑氏镇     发布日期:2019-09-07     点击次数:1578

【以案释法】非法上访不可行 寻衅滋事被判刑

法治偃师 1周前


近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非正常信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3100元;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邢村煤矿对其造成污染等为借口,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和中南海周边等不设立信访机构的国家重点、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且经北京市公安局多次对其训诫后仍多次前往,同时以到上述地方信访相要挟,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潘某某以反对在本村附近建垃圾发电厂的名义,在采用信访方式反映问题的过程中,无视国家法纪,为制造影响,组织他人到偃师市人民政府门前聚集、悬挂条幅、围堵偃师市人民政府大门、吵闹、静坐并由部分老年人下跪,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和维稳大队人员劝解,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发泄不满情绪,组织、煽动多人在基层政府门前聚集、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应讲规则、守法律,依法上访、文明上访,我国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禁止越级上访,严格落实信访终结制度。如果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违反法律,非法闹访、缠访、制造事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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