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846353055(1-1)
地址: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迎宾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戚新升
根据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7102行初49号决定,本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撤销对你单位做出的偃环罚决字〔2018〕第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违反环评制度案重新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万通福瑞城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确认你单位的万通福瑞城项目开发区A区3号6号8号楼于2013年11月开工建设,2016年8月竣工并交付使用。5号7号9号楼基坑已开挖完毕,工地打桩已全部完成,塔吊等机械设备已进驻,地面工程还没有施工,检查时处于停工状态,开工建设前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洛阳铁路法院判决书”、“发展改革委项目分期申请批复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意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据你单位提供的洛阳泰盛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对本项目负责人的调查询问:3号6号8号楼建筑面积为100200.76平方米,核算投资为13027万元;5号7号9号楼建筑面积为72179.71平方米,核算投资为9383.4万元;根据发展改革委2018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期建设的申请批复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确定你单位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为9383.36万元,经我局案件集体会审研究决定撤销偃环罚决字〔2018〕第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情形,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建设。经我局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建设项目正在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的罚款)依法处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玖拾叁万捌仟叁佰叁拾陆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9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