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8号
关于偃师市公路管理局中州东路偃师段快速化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市公路管理局中州东路偃师段快速化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项目改造方案为西起洛偃边界,东至夏都大道,全长8.4km,在即有道路基础上进行改造,新建封闭中央绿化带13处,被交道路下穿2处,上跨天桥2处,村道改造2处,中州东路上设置立交1处。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应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施工期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七个100%”要求,防止扬尘二次污染。
做好施工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弃土的防尘管理,定期洒水降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减少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对交通、附近居民的影响,并按要求及时落实项目设计的绿化、地面硬化等工程。
3、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项目废水处理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用于道路保湿降尘,生活污水经租用民房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收集处理。
4、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远离沿线的居民楼,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设备应远离敏感点,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三、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不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二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