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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偃师市金顺机械制造厂年产10万套摩托车吊机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11-12     点击次数:80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139  

 

关于偃师市金顺机械制造厂

年产10万套摩托车吊机盒(吊机盒、软连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市金顺机械制造厂年产10万套摩托车吊机盒(吊机盒、软连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3、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4类标准要求;项目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二、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403t/a,NH3-N:0.0035t/a。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该项目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应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五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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