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184号
关于河南省福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偃师市鞋业产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河南省福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偃师市鞋业产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71497.3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2384.15平方米;包括27栋5层的钢结构厂房、人才公寓及其它基础建筑。项目总投资1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159万元,占总投资的0.13%。
二、该项目建成后进驻企业应严格符合《报告表》提出的入驻条件及环保要求,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项目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施工期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七个100%”等措施,防止扬尘二次污染。
营运期职工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要求后排放;提高园区绿化面积,减少项目区机动车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同意报告表中废水处理方式: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理用于农田施肥;施工场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禁止排放。
营运期食堂污水由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共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偃师市中州渠人工湿地进行深度处理,生活污水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4、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严禁使用高噪设备作业,确保施工期项目建设噪声影响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营运期项目区噪声排放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0.0380t/a, NH3-N:0.0060t/a;废水总排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0.2126t/a, NH3-N:0.0221t/a。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市环境监察一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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