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408号
华辉助剂(河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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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俊修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如实登记危险废物台帐,未按规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如实登记危险废物台帐,未按规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9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390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39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如实登记危险废物台帐,未按规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如实记载、保存危险废物台帐、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和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未如实登记危险废物台帐环境行政罚款壹万元。
2、未按规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
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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