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395号
偃师市塑料地膜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X14829258Y(1-1)
地址:偃师市邙岭乡杨庄村
投资人:底旭伟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危险废物废油桶和非危险废物废包装袋混合存放于固体废物储存间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废油桶和非危险废物废包装袋混合存放于固体废物储存间内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11月8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38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厂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厂因危废暂存室未建设好,厂内职工把两个废油桶放置在了固体废物存放间。你厂已于2019年11有4日整改完毕(附有照片)。自2019年4月份至今,由于市场环境影响,你厂的用户因整改、动迁、停产造成货款难以收回,生产处于半停产状态。鉴于目前严重困难状况,希望减免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381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将危险废物废油桶和非危险废物废包装袋混合存放于固体废物储存间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单位将危险废物废油桶和非危险废物废包装袋混合存放于固体废物储存间内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将危险废物废油桶和非危险废物废包装袋混合存放于固体废物储存间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混合量1吨以下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法定幅度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5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