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0]09号
关于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
年产30万只汽车轮毂钢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只汽车轮毂钢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焊接工序的焊接烟尘由集气罩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酸洗工序酸雾经碱洗喷淋塔处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以上工序废气处理后均由19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口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喷漆、烘干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废气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各类污染物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3、同意《报告表》中废水处理方式: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30m3/d,主要处理工艺为一级絮凝+一级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级絮凝+二级沉淀+二级过滤)处理后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要求;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厂区外排废水经总排水口由产业集聚区市政管网进入偃师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针对不同的防护分区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防护措施,并且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过滤棉、脱脂槽浮渣、漆渣、废漆桶、废液压油、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本项目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二、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0.0181t/a, NH3-N:0.0075t/a;二氧化硫:0.0286t/a,氮氧化物:0.0936t/a。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五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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