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0]12号
关于洛阳恒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4500吨导电纤维集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恒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导电纤维集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属未批先建,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整改。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热挤出及拉丝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确保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3、同意《报告表》中废水处理方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拉丝机循环冷却水更换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UV光氧催化灯管、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本项目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二、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0.168t/a, NH3-N:0.0175t/a。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三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偃师市商都路68号偃师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900
联系电话:0379-67777565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