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环审〔2020〕1号
关于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
生活污泥和鞋料掺烧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河南佳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生活污泥和鞋料掺烧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偃师市首阳山华润电力厂区,依托现有2×630MW机组、烟气处理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污泥和鞋料掺烧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有污泥储料仓及输送管道、鞋料贮存库、破碎系统及输送系统等其它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约800万元,环保投资53万元。
二、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他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七个100%”要求,防止扬尘污染。
(二)项目鞋料破碎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
项目污泥料仓及污泥输送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恶臭气体应按《报告书》要求设置负压集气装置,废气直接进入锅炉燃烧处理后排放;污泥和鞋料掺烧过程产生的废气依托电厂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法湿式脱硫+高效旋汇耦合脱硫除尘工艺)处理达到《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表1排放限值要求后由240米排气筒排放。
厂界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
(二)项目应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治理措施:污泥车间地面冲洗废水、污泥仓冲洗废水及车轮冲洗水等污水依托电厂现有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禁止外排。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固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在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在危废转移前,要按相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一般固体废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采取防渗、防雨、防风等措施。
(六)项目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为准。
六、本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九、偃师市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做好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年三月三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偃师市商都路68号偃师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900
联系电话:0379-67777565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