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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玖通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及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3-16     点击次数:712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027  

 

关于洛阳玖通工程有限公司

年加工30000吨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及水泥稳定碎石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玖通工程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0吨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及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运行,属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的沥青烟气经小膜浆液生物细菌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也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烘干转筒烘干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标准限值要求。

水稳拌和站物料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排放限值要求。

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米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分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要求。

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4、同意《报告表》中废水处理方式: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

5、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项目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6、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7、本项目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二、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215t/a,NH3-N:0.0019t/a;二氧化硫:0.0386t/a,氮氧化物:0.1261t/a。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与项目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你公司应按新的环境标准执行。

五、项目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八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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