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保证各项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作如下公告。
一、凡发现在我市境内有违反非洲猪瘟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均可通过来人、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举报。
二、举报范围
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逃避检疫、不加施牲畜耳标、不落实防疫检疫制度等违法行为;
6、调运承运人使用未备案或备案过期车辆运输生猪,在装载前、卸载后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清洗消毒的;
7、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8、屠宰企业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不自检或者隐瞒、篡改检测结果;
9、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10、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11、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2、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三、举报电话
电话:0379—67779980 67711709
邮箱:yssykbgs@163.com
偃师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