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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217号(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8-13     点击次数:491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17

 

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973201185(1-2)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镇南蔡庄村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娜

本机关于2020612日对你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20612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2020年6月1日-6月3日20时、6月4日-6月8日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所监测出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出你单位的排污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2020年6月1日-6月3日20时、6月4日-6月8日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所监测出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出你单位的排污情况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73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0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0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2020年6月1日-6月3日20时、6月4日-6月8日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所监测出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出你单位的排污情况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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