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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250号(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9-02     点击次数:475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50

 

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96756689X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周堂村2组

法定代表人李世斌

本机关于202076日你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偃师市市级污染源监控平台中发现你单位2020年5月15日至6月28日废水自动在线监控数据COD固定值为31.4mg/L,2020年6月30日至7月1日COD固定值为169.72mg/L,2020年7月3日至7月5日COD部分时段固定值为2.61mg/L—201.11mg/L。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单位总排口明渠内有部分黄色杂质残留,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水质自动采样探头被黄色杂质堵塞,不能对废水总排污口正常取样,致使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控基站COD水质分析采样仪原始记录及工控机报警记录,2020年5月15日至6月28日期间无任何数据、信息显示,不能真实反映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旁空地露天堆放约2吨半从沉淀池底部挖出的污泥(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三防”措施,未按环评要求暂存危废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废水自动在线监控基站COD水质分析采样仪原始记录及工控机报警记录,2020年5月15日至6月28日期间无任何数据、信息显示,不能真实反映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旁空地露天堆放约2吨半从沉淀池底部挖出的污泥,未按环评要求暂存危废间事实。

你单位于2020727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3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3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控基站COD水质分析采样仪原始记录及工控机报警记录,2020年5月15日至6月28日期间无任何数据、信息显示,不能真实反映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旁空地露天堆放约2吨半从沉淀池底部挖出的污泥,未按环评要求暂存危废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和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废水自动在线监控基站COD水质分析采样仪原始记录及工控机报警记录2020年5月15日至6月28日期间无任何数据、信息显示,不能真实反映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元;

    2、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旁空地露天堆放约2吨半从维修沉淀池底部挖出的污泥环境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污染行政罚款伍万元。

    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伍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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