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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251号(田洪杰(电镀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9-02     点击次数:479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51

 

田洪杰电镀厂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车站路72号2-601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白村道北1组养鸡场院内

本机关于202073日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20年7月3日上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工作人员对你负责经营的电镀加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你经营的电镀加工厂摩托车配件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车间酸洗和镀锌工段冲洗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生产车间东侧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存在你经营的电镀加工厂摩托车配件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车间酸洗和镀锌工段冲洗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生产车间东侧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

你于2020年7月3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07号),告知书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0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经营的电镀加工厂摩托车配件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车间酸洗和镀锌工段冲洗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生产车间东侧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建设项目且已投入生产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污染物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摩托车配件电镀加工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处环境行政罚款叁仟元;

    2、车间酸洗和镀锌工段冲洗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生产车间东侧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元;

 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叁仟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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