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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071号(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4-24     点击次数:527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071

 

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6503385G(1-1)

地址: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本机关于2019124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根据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核查,确认你单位2019年10月29日06时废气污染因子二氧化硫为:150.85mg/m³,2019年11月18日11时、12时废气污染因子烟尘为:30.74mg/m³、30.96mg/m³;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二氧化硫:150mg/m³、烟尘:30mg/m³),由于你单位污染物超标倍数小于1%、超标持续时间短,环境监察中队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

2019年12月3日我局再次接洛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查处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废气在线数据超标的通知》(洛环监支函2019464号)和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核查,确认你单位2019年11月29日20时废气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显示为:151.93mg/m³,2019年11月29日至11月30日11时、12时废气污染因子烟尘显示为:30.25mg/m³、63.05mg/m³,2019年11月29日20时氮氧化物显示为1086.61mg/m³,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29%、110.17%、171.65%(二氧化硫:150mg/m³、烟尘:30mg/m³、氮氧化物:400mg/m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询问笔录”“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事实。

你公司于202031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039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新项目建设期间,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超低排放提标治理,又于2019年投资1200万余万元对原有系统进行优化,升级改造,增加新式脱硫和SCR脱硝系统,并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保超低排放提标设备改造;2019年7月生产线开始调试运行,烟气环保数据于2019年10月23日在线数据开始上传,因为新设备刚投入使用,尚处于磨合期,按照超低排放标准,出现几次小时超标现象。环保数据排放远低于《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13》标准和《洛阳市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专项方案》提标要求。出现短时超标现象之后,积极地按照要求,完善工艺、优化改进、整改落实,并就短时超标情况及时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和我局监控中心做了汇报和说明。目前,公司刚刚进入市场开发阶段,又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制约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希望免于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039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结合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集体会审,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0月29日和2019年11月18日两次超标的违法行为,超标倍数不足1%,且超标持续时间短,并能及时改正,做不予立案处罚,但对于你公司2019年11月29日至11月30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叁拾万元。

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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