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偃政通〔201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偃师市2018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825号)批准,市政府将征收高龙镇半个寨村、石牛村,顾县镇段西村,岳滩镇堤头村、后马郡村集体土地共计16.5677公顷作为偃师市乡镇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乡镇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地范围
(一)高龙镇半个寨村、石牛村,顾县镇段西村,岳滩镇堤头村、后马郡村;
(二)被征收土地的四至位置见坐标图。
三、征地面积
高龙镇半个寨村集体土地7.1206公顷,石牛村集体土地1.0741公顷,顾县镇段西村集体土地1.9768公顷,岳滩镇堤头村集体土地3.9722公顷,后马郡村集体土地2.4240公顷。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的通知,我市高龙镇半个寨村、石牛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75万元补偿;顾县镇段西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75万元补偿;岳滩镇堤头村、后马郡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75万元补偿。
五、青苗补偿标准
按一季产值给予补偿。
六、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发放安置补助费。
特此通告
2019年8月1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