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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决〔2022〕25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9-11     点击次数:826

申请人:李XX,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hth登录网页入口山化镇XXXX厂。

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偃师市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局长。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偃师市XX局作出的偃公(首)行罚决字〔2022〕1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偃公(首)行罚决字〔2022〕1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4月5日17时许,申请人因租姬XX家房子帮其搬家,在电梯口碰到邢XX、宗XX夫妻从电梯出来,邢XX看到姬XX就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姬XX和邢XX发生争执”不是事实。申请人去叫保安,回来看到邢XX把姬XX按到地上快打死了,上前拉架被邢XX殴打,出于自卫挡了两下,随后宗XX也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申请人不应当被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2022年4月5日17时许,申请人与姬XX二人在山水人家小区23号楼电梯口碰到邢XX,姬XX与邢XX发生争执,邢XX殴打姬XX。申请人看到后上前拉架,随后又与邢XX厮打在一起。姬XX陈述,邢XX揪住申请人衣领,申请人也揪住邢XX衣领,邢XX和申请人扭打在一起,保安让两人别打了,邢XX对申请人打了几拳,打了多少下不记得了,申请人也对邢XX打了两拳,申请人把脸往宗XX处伸并说,你打你打。宗XX用手推申请人肩膀,并用右手扇了申请人左脸一巴掌,申请人抬手打宗XX,没有打到。宗XX陈述,邢XX和申请人互相揪住对方衣领,厮打到一起、申请人把脸往本人这伸并说,你打你打。本人用手推申请人,并用右手扇了申请人一巴掌,申请人抬手打了本人左脸一下。保安郭XX陈述,到现场后看见两名男子扭打在一起,相互揪住对方衣领,并用拳头向对方身上打去,大概打了两三下,宗XX用手推申请人肩膀,并对申请人脸部扇了一巴掌,申请人抬手扇宗XX,没有扇到。申请人辩称自己系正当防卫,经调查,申请人将邢XX从姬XX身边拉起后,被邢XX揪住衣领,申请人也用手抓住邢XX衣领,双方相互殴打,保安来了之后,邢XX用拳头打了申请人两三下,申请人也用拳头打了邢XX两三下,后申请人和邢XX被人拉开。宗XX辱骂申请人,申请人把脸往宗XX处伸并说:你打你打。宗XX用手推申请人肩膀,并用右手扇了申请人左脸一巴掌,申请人抬手打XX,没有打到。申请人在整个暴力事件中系主要参与者,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姬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申请人的陈述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5日17时许,在hth登录网页入口首阳山镇山水人家小区23号楼1单元门口,饮酒后的邢XX和姬XX发生争执,邢XX殴打姬XX,申请人先向保安寻求帮助,返回现场后上前拉架时与邢XX发生厮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复印件,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为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申请人在邢XX殴打姬XX时并没有立即上前参与打斗,而是求助于保安,后在拉架过程中双方厮打,申请人的反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被认定为互殴,不应该受到追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第五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偃师市XX局作出的偃公(首)行罚决字〔2022〕1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hth登录网页入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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