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同时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等,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采取当月申请,次月发放的方式,按月发放补贴,80-90周岁每月发放50元,90-100周岁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每月发放300元。
(一)老人未能在 80 周岁申请高龄补贴的,在老人提交申请后补齐当年应发补贴;
(二)老人享受补贴后未能及时认证的, 在老人完成认证后,将应发未发的高龄补贴补发到位;
(三)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因转移户籍未及时向现户籍所在 地申请的,现户籍所在地应结合原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具的《补贴发放证明》补齐应发补贴;
(四)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在亡故后,亡故当月继续发放, 次月停止发放。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