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区文物局文物科转办的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申请后,由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与项目建设方签订文物勘探协议。
2、项目建设方按合同支付有关款项并对勘探区域地表进行必要清理,具备勘探条件后,文物保护服务中心组织专业队伍开始进行文物勘探。
3、勘探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文物保护服务中心出具简报,向区文物局文物科上报,申请洛阳市文物部门组织对勘探区域进行复检。
4、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复检意见,形成最终勘探报告。
5、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发现有古墓葬、古遗址的项目,根据项目所处位置及勘探结果,报区文物局文物科督促项目建设方履行项目建设方案审批程序并由上级专业部门组织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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