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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针对养老难题“对症下药”

来源 : 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8-19     点击次数:469

2022年8月16日,记者从河南省洛阳市民政局获悉,洛阳市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129.2万人,老龄化率18.31%,城乡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简称《条例》)针对河南省在养老服务供给与运营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引导,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及违反《条例》规定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床位

洛阳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022年洛阳市将继续建设幸福洛阳,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完善五级养老服务体系,优化提升社区养老设施和服务,推广农村“集中+居家”4类养老模式,建成4个国家普惠养老医养结合项目。

记者注意到,《条例》设有专门的章节,对“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机制,根据本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资源,促进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健康养生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转型为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建设安宁疗护病区(中心)。

安宁疗护,让生命有尊严地“谢幕”。《条例》明确,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养老服务工作要想做好,经费有保障是一个重要前提。《条例》在扶持保障措施上进行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留成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规定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法定程序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应当建立奖励扶持机制,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者运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在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给予相应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为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人才培育和技能提升,《条例》还明确,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对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护理人员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者终生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条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明确指出,有下列9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开展入住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条例》还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10年内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老人和家人遇到养老问题,怎么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将养老服务领域的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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