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第四项: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二项: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之规定,我分局拟新增“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用于汇缴我区收取的不动产证书工本费。现公示如下: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
2022年8月11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