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轻微违法界定 | 处罚基准 |
| 1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未如实记录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以下类同)。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组织演练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在3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生产经营单位有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未为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 | 生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保持畅通的,生产经营单位占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