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职权事项调整情况表 | ||||||
| 部门名称:(盖章) | hth登录网页入口应急管理局 | 填报时间:2021年1月5日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类别 | 责任科室 | 拟调整情况 | 备注 |
| 1 |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审核 | 1、《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的,应当依法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矿井实际开采的实测图纸资料和矿井关闭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资料,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报废手续。 2、《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承接 | |
| 2 |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煤生字[1997]第237号)第十条3、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利用国家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艺(或系统)改变较大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资质。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承接 | |
| 3 | 第二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其他职权 | 行政审批科、危化科 | 承接 | |
| 4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其他职权 | 危化科、矿山科、工贸科 | 承接 | 清单中已有 |
| 5 | 对未按照规定在放射工作场所配置防护设备、报警装置和个人剂量计的处罚 | 划出 | 因职能移交,建议划入卫生健康委 | |||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